4月9日下午,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的郭兵与浙江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二审法院杭州中院认为,野生动物世界单方面将指纹识别入园变更为人脸识别入园构成违约;欲将收集的照片运用至人脸识别,超出事前收集目的,存在侵害郭兵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不过,一审法院对郭兵未支持的诉求,二审法院同样大部分未予支持。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二审新增判决:删除指纹识别信息,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驳回郭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宣判后,郭兵对媒体表示,虽然法院认定动物园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但回避了对“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这一霸王条款的审查。而这正是他起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关键诉求。他表示对二审结果感到“失望”,可能考虑申请再审。
案件回顾
2019年4月27日,浙江理工大学老师郭兵与妻子向野生动物世界购买双人年卡,并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拍摄照片及录入指纹。后野生动物世界向包括郭兵在内的年卡消费者群发短信,表示将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变更为人脸识别,要求客户进行人脸激活。
郭兵专门向工作人员核实,并表示不同意进行面部识别认证,要求退卡。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28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郭兵认为,被告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升级年卡系统强制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退回年卡费用。
2020年11月20日,富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要求确认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均表示不服,分别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11日,杭州中院立案受理该案,并于同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
二审判决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
根据本案主要争议焦点,结合查明事实,二审认为郭兵在知悉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内容的情况下,权衡后自主作出办理年卡的决定并提供相关个人信息,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对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具有约束力,而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并非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之间的合同条款,对郭兵不发生效力。郭兵办理指纹识别年卡时选择权并未受到限制或侵害,野生动物世界的行为亦不构成欺诈,但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
现野生动物世界欲利用收集的照片扩大信息处理范围,超出事前收集目的,表明其存在侵害郭兵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应当删除郭兵办卡时提交的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
鉴于野生动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致使原约定的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故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
郭兵:“挺失望的”
二审宣判后,郭兵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直言对结果“挺失望的”,并透露他可能考虑申请再审。
郭兵起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本意在促进规范人脸识别滥用。他曾在一审判决后表示:“法院认定动物园收集面部特征信息不具有必要性,对消费者而言是有利的。这次司法判决在这方面会有非常大的意义,也对后面规范人脸识别滥用起到一定的司法指引效果。”
郭兵告诉媒体,他在二审时提交了非常充分的证据,也进行了非常详细的法律论证。之所以对判决失望,主要是因为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从合同法的角度,判定动物园要求人脸识别入园的内容对自己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却回避了对“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这一霸王条款的审查。而这正是他起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关键诉求。
被外界称为“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的郭兵诉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案,至今已经历了一审、二审。一路走来,郭兵坦言,自己拥有较多的法律知识积累,尚且感到维权困难重重,普通人想要拒绝人脸识别滥用更为困难。他认为,未来检察院在公益诉讼方面、相关监管部门在执法和监管方面都应当加强,立法也需要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