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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注意!为特约商户收单时应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时间:2021-04-01 作者:支付机构注意!为特约商户收单时应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消息称,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起草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

 

《征求意见稿》较先前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01

四类情况非银行支付机构

须办理客户尽职调查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 以开立支付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包括购买记名预付卡或者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 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支付交易处理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或者30天内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支付交易处理包括明显有关联关系的数次交易且5日内累计达到上述金额的;

 

  • 提供网络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网上销售的金融产品提供支付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02

需对特约商户尽职调查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指出,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当对特约商户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特约商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以下为意见稿相关说明

 

 

关于《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工作已列入人民银行2020年规章制定计划。为了预防和遏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组织起草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一、修改《办法》的必要性

 

(一)践行风险为本,指导金融机构提升反洗钱工作实效的需要。客户尽职调查作为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基础,需要基于风险为本的理念开展,而现行《办法》中“客户身份识别”概念并未体现“客户尽职调查”的真实含义,缺少对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风险识别要求,也未提出基于风险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因此,修订《办法》,更加突出风险为本理念,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有效性,更好地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二)顺应金融业态发展,强化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需要。《办法》发布已十余年,大量细分金融行业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已经无法适应当前金融业态发展,不少新兴金融业务如线上支付、证券行业非经纪业务、银行非开户类金融服务等客户尽职调查不完善,因此,需要修订《办法》,明确需要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行业、机构,完善不同行业客户尽职调查规定,修改不适用的条款并充分考虑未来较长时间的业态发展状况,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

 

(三)参照国际通行标准,提升我国反洗钱工作水平。2019年,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我国的第四轮评估报告指出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和反洗钱工作有效性与国际通行标准存在差距。我们需要修订《办法》,参照国际通行标准,进一步完善客户尽职调查制度,明确有关代理行、电汇、外国政要人士以及受益所有人等识别要求,提升我国反洗钱工作整体水平。

 

二、起草过程

 

2019年以来,人民银行针对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开展了大量专题调研,深入分析现行制度存在的不足,参照国际标准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建议。2020年6月,人民银行完成《修订草案》初稿,组织多场与金融机构的线上讨论,经过专家论证并征求行内、行外有关单位意见,不断对《修订草案》作出修改完善。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及理由

 

《修订草案》包括总则、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五十二条。

 

(一)调整《办法》名称和体例。一是法规名称及全文使用“客户尽职调查”取代“客户身份识别”;二是“总则”部分突出强调“风险为本”的基本原则;三是将核心章节“客户尽职调查”分设“一般规定”和“其他规定”两节,明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中的一般性规定和特殊情形规定。

 

(二)完善各金融行业客户尽职调查规定。一是更新客户尽职调查的适用情形及措施;二是根据各金融行业的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完善不同金融行业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更加适应反洗钱国际标准;三是完善代理行、电汇、外国政要人士、新技术等较高风险业务(环节)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四是明确受益所有人概念以及相关识别要求。

 

(三)将风险为本要求贯穿到《办法》中。一是要求义务机构建立清晰的客户接纳政策;二是完善并强调持续尽职调查规定;三是增加关于强化尽职调查和简化尽职调查的要求,明确适用情形以及相应的措施;四是增加无法完成客户尽职调查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四)扩大《办法》适用范围。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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