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资金紧张或急需资金,不想借钱时,我相信很多人使用信用卡现金方法进行临时紧急救援,相应地,许多商业实体为他人处理信用卡现金业务。
在此提醒大家,这种行为,不加冕,有改之,否则可能面临被刑事追究的风险。
运营商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器)为他人办理信用卡套现,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构成本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 ** 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 ,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案例
案例号:(2020)2016年左右至2016年犯罪前,杨先后持有严、李等23人的76张信用卡,利用其大森林超市的销售终端POS机器,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帮助信用卡所有者刷卡,还信用卡,套现总额1.977万元,利润4万元。** 认为被告杨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器,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刷卡、返还信用卡,提取信用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实违反了刑法,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已成立。由于杨有自首情节,最终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 ** 一年十个月,罚款6万元。 信用卡、POS机器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消费方式,这无疑使我们的生活和商业活动更加方便,但我们必须理解法律,守法,合法使用,不要陷入永恒的仇恨。
任何新事物都是双刃剑,这取决于剑客如何使用它。不遵守规则,不能成为方圆。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许经营、特许经营物品或者其他限制性物品;(2)销售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资金支付结算业务;(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销售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1)使用验收终端或网络支付界面,(四)非法向指定付款人支付货币资金的;(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移个人账户服务的;(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第三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金额超过500万元;(二)非法收入超过10万元。非法经营金额超过250万元,或者非法收入超过5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被受到刑事追究的;(二)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或者非法收入超过5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收入的;(二)因非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非法经营金额超过2500万元;(2)非法收入超过50万元。非法经营金额超过1250万元,或者违法收入超过25万元,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严重。